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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

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5586次 字体大小 【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3月)


    我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缺乏控制性水利工程,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1号)精神,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区域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99亿立方米(不包括黑河水量,下同)、211?郾57亿立方米和236?郾2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郾501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52%、71%和95%以上,切实保障生态用水,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步伐,实现地下水超采区的采补平衡。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以西辽河分水方案和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为重点,细化全区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当年来水情况以及企业计划产量、定额下达用水计划。
    (二)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取水,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需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规范相关文件、表格,理顺许可管理手续程序。
    (三)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四)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以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为重点,全面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不予受理园区内单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论证水源配置中,优先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对超出水资源论证有效期建设项目的取用水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履行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批复内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将地下水保护行动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考核体系。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严禁抽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规范机电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六)着力推进水权转让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推进行业内和跨行业、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水权交易。稳步推进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启动盟市间水权转让工作,开展跨行政区水权转让交易试点。
    (七)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对各引黄灌区和主要用水户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严格关键期水量调度,确保年度全区引黄水量不超分水指标。严格黑河水量调度,确保黑河水主要用于额济纳绿洲生态恢复,适时开展西辽河等河流水量调度工作。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充分发挥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创建和评比活动,发挥节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新建项目的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它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对各类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取用水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开展全区大型灌区、重要城镇、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重点园区的用水效率评估工作。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将中水和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划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结合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能力核定工作,尽快完成我区各主要河流、各水功能区及各行政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提出限排意见。配合流域机构和环保部门,做好省界断面和主要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开展全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完成我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修编工作。公布全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以呼伦湖补水、乌梁素海恢复治理和额济纳旗绿洲生态恢复治理为重点,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优先考虑和保障区域生态用水安全,对区域生态用水有影响的,严格落实补偿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分年度进行考核、通报和上报。考核结果交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与统计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完成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各流域机构水资源监测系统和国控点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全区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建设,监测数据作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依据之一。2020年建立起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四级监测站点构成的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重点取用水户也可建设相应的监测站点并长期动态监测。逐步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2020年实现全区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和监测常规化。规范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用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法定的统计数据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的依据。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并将各级水资源费重点用于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着力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出台《内蒙古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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